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集体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研学等,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成立临时安全管理机构,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等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劳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