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护;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学校的建筑、设施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规范安全操作流程,加强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