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教育教学、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通行、停放。
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设定通行时间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有关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为学生集体研学、郊游、参观等提供用车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落实值班、巡查等安全保卫责任,并采用智能门禁等加强宿舍安全管理。学生按照规定在校外租房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教育以及与学生的信息沟通。
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